桃園彭先生問:
上個月下班前,被廠長約談個人去留事宜,公司拿離職單要我自行離職,我要求給付工作未滿3個月以上,至少10日的預告工資,且為非自願性離職,但公司認為向勞工局提報資遣麻煩,所以拒絕給付資遣費,以及非自願性離職證明,還說如果要資遣費,就沒有預告工資,請問這樣是否違法?
吳品嫺律師答:
依《勞基法》第11條、第12條規定,僱主除非符合法定事由,否則不得任意終止勞動契約而要求員工離職,至於員工則可要求回復工作權。又如僱主依第11條的法定事由,合法終止勞動契約者,則必須支付員工資遣費及提前預告,倘未提前預告,另須支付預告工資,否則即屬違法。

調解不成可提訴訟

讀者顯然不是自行請求離職,建議可先向各縣市勞工局聲請調解,要求僱主敘明終止勞動契約的依據,如均不符合上述法律規定,讀者可請求繼續工作;如讀者已不願繼續任職,則可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僱主未給付工資為由,向僱主主動終止勞動契約,請求支付資遣費。 
倘若僱主要求員工離職符合法律規定,讀者可向僱主請求預告工資及資遣費,要求開立非自願性離職證明。 
如雙方仍調解不成,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決。最後提醒勞工,被僱主要求簽立任何文件前,均須謹慎看清內容,避免白白喪失個人自身權益。 
蘋果日報新聞2016年2月16日 記者孫友廉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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