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呂小姐問:

公司原本委託記帳業者報稅,因收費調漲成每月9500元,又不肯降價,我們決定解除委託記帳,轉給別家記帳業服務,但要請原本的記帳業者歸還公司發票,進、銷項存根聯及相關文書資料,對方承辦人一再推托,不肯歸還。請問對方是否構成侵占?我們要如何討回公司物品?要如何提告? 

 

 

律師嚴奇均答:

依《刑法》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構成侵占罪,如果是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則構成業務侵占罪。另外,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違背其任務的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的財產或其他利益者,則構成背信罪。 

應先探討背後原因

本件要先探討記帳業者或那位承辦人,扣留相關文書資料不願歸還,原因何在?如果他們在主觀上並沒有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也不是故意造成讀者公司的損害,而是另有其他原因,如遭積欠款項、惡意刁難、甚至遺失等而不願返還,恐怕就不會構成業務侵占或是背信。
倘使讀者公司當初沒有與該記帳業者簽定契約,又沒有積欠費用的話,那業者應沒有理由不歸還相關資料,如果業者沒有正當理由而不歸還資料,可在確認雙方終止委任關係後,依《民法》第767條提起告訴,請求對方返還無權佔有或侵奪的相關資料。
蘋果日報新聞2016年2月23日 記者許淑惠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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