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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60608日立法通過

◎中華民國96年07月11日總統公布

※中華民國970411日開始實施

★中華民國100年元月10日部分修訂中華民國1011226日部分修訂

中華民國101年元月04日部分修訂

 

◎ 觀 念 編 ◎

  1. 什麼是「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是一部由立法院通過之法律,期望被債務纏身的債務人,能夠透過『消債條例』所規定的債務清理程序,迅速清理名下所有債務,並兼顧債權人之權益,使債務人有重生之機會。

 

  1. 有了消債條例以後,是否可以欠債不還?

**債務人須誠實陳報資產、負債及變動的狀況,使債權人或法院可以有效查核,而且不一定都會免責,如果法院作不免責的裁定,債務人仍然要負責償還全部債務。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不應抱持著欠債可以免還的不切實際幻想。

 

  1. 消債條例是不是「消費者」才可以適用,什麼是「消費者」?

**本條例所稱消費者,指(一)五年內沒有從事過營業活動的債務人,例如:上班族、公務員、農漁民、家庭主婦等等。(二)雖然有從事過營業活動,但五年內平均之營業額;每月在新臺幣(以下同)20萬元以下的債務人,像在市場的攤販、計程車司機,大多數都符合規定。

 

  1. 消債條例有那些程序,是債務人應該了解的?

**共有三個程序:「前置協商程序」、「更生程序」、「清算程序」。

◎ 前 置 協 商 篇 ◎

  1. 債務人積欠什麼債務要進行前置協商?

**對銀行、信用合作社所積欠之消費借貸、信用卡或現金卡(卡債)等無擔保債務,都必須先和債權銀行進行前置協商程序。房屋貸款可向銀行協談自用住宅借款條例。

  1. 債務人只有積欠非銀行(民間)的債權人,是不是還要先進行前置協商?

**不用,沒有銀行債權人的債務人可直接聲請更生或清算。

 

  1. 債務人可否不經前置協商,直接聲請更生或清算?

**符合須前置協商之債務人,若未經前置協商不成立過程,不可逕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程序。

 

  1. 前置協商程序要向什麼人聲請?向法院提出嗎?

**前置協商程序是必須向最大債權銀行提出請求,而若聲請前置調解程序則向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會員提出聲請。

 

  1. 我不知道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是那一家,怎麼辦?

**可以直接向聯合徵信中心申請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從清冊中可以得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是那家金融機構。

 

  1. 債務人申請前置協商,是否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之總行提出?

**是的,以郵寄方式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之總行提出即可。

 

  1. 需不需要委任代理人參加協商?

**這點債務人可以自己決定,不過不一定要委任代理人,如果評估後確有必要委任時;最好能委任『正派律師』、『中華民國全民法律關懷輔導協會』等具有完整法學知識及專業素養之單位,不要隨便委由坊間非專業的『代辦業者(過於誇大及渲染債清條例的內容及不當承諾)』辦理,以防止受騙。縱使有委任代理人,在協商的過程中若債權銀行要求面談時,最好還是要親自出席,積極的表現出處理債務的決心。

◎ 更 生 或 清 算 篇 ◎

  1. 什麼是「更生程序」?

**「更生程序」是指由債務人提出一個六至八年、至少每三個月還款一次的債務人清償計劃【此計劃稱更生方案】,更生方案經法定程序並由法院認可後,債務人只要依照方案履約完畢,除了『不免責債權』外,就當然免除其他債務【當然免責】之制度,在更生過程中,債務人所從事之職業不會受到任何限制及影響。

 

  1. 什麼又是「清算程序」?

**「清算程序」則是將債務人現有的財產全部拿出來變現,由法院或管理人分配給全體債權人。清算完畢後,並非當然免責,必須經法院裁定免責後,債務人才能免除其他債務,如果法院裁定不免責,則債務人對其餘債務仍然要負清償責任。另外,債務人最後還要經過聲請;並經由法院裁定復權後,才能回復因開始清算程序而喪失的、私權利或資格【詳見7及其解答】。

 

  1. 債務人應該如何選擇「更生」或「清算」

**債務人所積欠之金額如果超過新台幣1200萬元的話,就沒有辦法選擇更生,只能聲請清算。如金額在新台幣1200萬元以下的話,更生或清算都可以列入選項,不過如果債務人有持續穩定的收入來源的話,選擇「更生」比較能夠在維持現有工作之情況下,達到清理債務之目的,但是如果沒有穩定收入,較不適合「更生」而只能「清算」,因為沒有收入就沒有辦法按期還款。

 

  1. 向法院聲請更生,生活上是否會受到限制?

**原則上不會,除非法院在為認可更生方案之裁定時,為了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才會有全部履行完畢前,限制債務人之生活程度。

 

  1. 向法院聲請更生,職業上是否會受到限制?生活上是否會受到限制?

**職業上不會有限制。但法院裁定更生方案後,其生活即不得逾越一般人通常之程度,法院得限制債務人之生活(如不得搭乘高鐵、計程車、飛機、入住四星級以上之飯店也不能購買房子與車子等)。

 

  1. 向法院聲請清算,生活上是否會受到限制?

**債務人聲請清算後,其生活即不得逾一般人通常之程度,法院還可以對其生活再進一步加以限制。至於居住方面,債務人非經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居地,法院並得限制債務人出境。

 

  1. 如何聲請更生或清算?

**要填寫聲請書狀並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1千元。

**提出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財產及收入狀況的說明書

 

  1. 什麼是「免責」?

**免責是指債務人經過更生或清算程序後,除法律另外有規定外,其餘沒有全部償還債務之給付責任被免除的意思。

 

  1. 有那些債權是『不免責』的債權?

**在聲請更生程序中,罰金、罰鍰、怠金及追徵金、因故意侵權行為所負損害賠償債務、法定扶養費用,除非債權人同意,否則會無法獲得免責。

**在聲請清算程序中之不免責債權有:1.罰金、罰鍰、怠金及追徵金2.債務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侵權行為所生損害賠償之債務3.稅捐債務4.債務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費用5.因不可歸責於債權人之事由致未申報之債權,債務人對該債權清償額未達已申報債權受償比例之債務6.由國庫墊付之費用。

 

  1. 債務人聲請清算,如果有隱匿、毀棄財產或作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或者捏造債務、承認不真實之債務,或是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會計文件,導致財產不真確等不誠實的行為,有什麼後果?

**構成消債條例第146條之罪,要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後,法院會裁定不免責。又如果法院在免責以後才發現此種行為,也會撤銷免責。

 

  1. 債務人聲請更生,如果有上述第11條之不誠實的行為,有什麼後果?

**構成消債條例第147條之罪,要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會不認可更生方案,而進入清算程序。

**在法院認可更生方案後一年內才發現,法院也可以依照債權人之聲請裁定撤銷更生,同時裁定開始清算。在進入清算程序後,法院仍然會因債務人之不誠實行為,而裁定不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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