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陳先生問:
我父親有賭博惡習,失業後變本加厲,將積蓄與保險都變現還債,當他被討債打了,就回家耍老大,對我們家暴、索取財物,他這樣遲早會被討債打到傷殘,到時候子女一定要負責照顧他嗎?我可以「斷絕父子的扶養權利義務」,或「聲請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嗎?
律師謝崇浯答:
依《民法》規定,父母子女之間互有扶養義務,過往實務一向認為父母請求子女扶養,並不以父母是否曾扶養過子女為前提,然而在個人主義、自己責任為原則的近代《民法》中,若父母親過去對於子女曾有施加毆打,或無正當理由惡意不予扶養者,此時若仍由子女負擔完全扶養義務,已有違事理的公平。
依個案彈性調整
而《民法》2010年1月修正,賦予法院可依個案彈性調整減輕,甚至免除子女的扶養義務。新修正的規定認為,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情節重大者,法院並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讀者提到父親有家暴行為,可依此向法院請求減輕或免除對父親的扶養義務,法院會審酌父親施暴情節有無達到重大地步,裁定是否准許減輕,甚至免除。
蘋果日報新聞2016年2月18日 記者孫友廉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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