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市井小民問:
8月初接到房東兒子電話,聲稱9月底到期要調漲房租,但要我自己想漲多少,我請房東太太不要漲,她叫我乾脆不要租。後來我找到房子,在8月中通知房東要搬家,他們堅持要我付租到9月底,還要我回復屋況成以前破爛的樣子。我還發現搬完家後,他們不知如何曾進入屋內,我覺得很恐怖,請問我該如何做?
律師蘇家弘答:
來信涉及到的法律問題約有3個部分。依《民法》規定,有訂期限之租賃關係,是在期限屆滿時才告消滅,因此,若讀者與房東間之租賃契約沒有提前終止的條款,則讀者應證明雙方均同意提前終止租約,才能免付已到期的房租,不然,讀者仍有義務按時付租到期滿。
房東偷進門恐犯法
現行坊間的租賃約,往往都會加註租約屆滿後,承租人應將租賃物回復原狀的條款,主要是為了避免承租人自行改變房屋裝潢、格局,甚至破壞屋狀,因此,若讀者租約中有類似條款,當然有回復原狀的義務。
只是無法了解讀者來信所指,房東要求將屋況回復成「破爛的樣子」實際狀況為何,但若讀者是將損壞的物品修繕完畢,房東當然不應再要求回復成損壞的原狀。
至於房東在讀者搬離前,未經同意進入屋內,恐涉犯《刑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建議雙方妥善溝通,避免雙方於租約關係結束之際,引起紛爭。
蘋果日報新聞2016年2月17日 記者賴又嘉採訪整理
文章標籤
全站熱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