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防水小職員問:
我之前在公司發現有素質不好的人力,都會通報公司處理,有1個工人愛喝酒惹麻煩,也有通報,結果有天他上工時摔成癱瘓,我借錢給他看醫生、買民生用品,後來我跟公司處不好被開除,現在每天只吃1餐,卻突然接到法院要傳我當證人,請問我會從證人被轉成被告嗎?
律師嚴奇均答覆:
為協助司法機關發現事實的真相,國民依法有作證的義務。《民事訴訟法》規定:「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若被裁定罰鍰,再次通知作證,仍不到場,得再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刑事訴訟法》也規定:「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

應依傳票到庭作證

依讀者所述,無法知悉讀者究竟是收到刑事還是民事的證人傳票,不過無論如何,讀者都應依傳票所定的時間地點到庭作證。除非有正當理由,可以打電話到法院或具狀請假,但改日還是會再次被傳喚。 

證人轉被告機率小

至於依讀者所描述,那位工人摔成癱瘓,與讀者間並無因果關係,所以從證人轉被告的機會是微乎其微,傳喚的目的,應該是要釐清那位工人當天摔傷的經過而已,作證當天,讀者只要依親身經歷、親見親聞的內容,據實陳述即可,不用過度緊張。
蘋果日報新聞2016年1月29日 記者許淑惠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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