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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卡債如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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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攻問題 *債務協商 *更生清算 *法律民刑事 內政部核准立案【法律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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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月 20 週日 201622:04
  • 【免費諮詢】內政部核准立案【法律協會】

主攻法律問題


>債務協商/更生清算/債務整合/債務更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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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月 20 週日 201622:02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須知之1

Q l:什麼是「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是一部由立法院通過之法律,期望被債務纏身的債務人能夠透過消債條例所規定的債務清理程序,迅速清理債務,有重生之機會,並兼顧債權人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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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月 20 週日 201621:52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須知之2

※中華民國96年06月08日立法通過
◎中華民國96年07月11日總統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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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債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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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月 20 週日 201621:59
  • 民刑事訴訟簡介

民事訴訟簡介,乃國家司法機關之法院,就平等的私人間之私權糾紛,參與於對立之當事人間,依循一定之程序,適用法律,並以裁判予以解決之法律程序之謂也。
民事訴訟之種類可分為下列幾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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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月 12 週六 201623:54
  • 董座身故 股東無權要求交還公司

我的表哥過世,他是公司的負責人,現在大股東出示一張表哥簽名的契約書,上面提到無條件交還公司,但我們家屬覺得上面的筆跡不是表哥簽名的,表哥身後留下父母二老,一個有問題的弟弟,現在房子也被股東侵吞了,請問該怎麼辦?筆跡鑑定的費用要多少?
律師鄭嘉欣回答: 
讀者所提的公司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死亡,應由副董事長代理,或由常務董事互推一人執行公司業務,並召開董事會改選董事長,大股東所出具的「無條件交還公司」契約書,如果是董事長身分關係的轉移,這樣的約定違反《公司法》規定,所以是無效的。 
因股權具有財產價值,表哥如生前持有股份,過世後就變遺產,繼承人可協議該公司之股份由何人繼承,書立遺產分割協議書,向公司辦理股東名簿記載過戶手續,公司不須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若繼承人無法協議,則由所有繼承人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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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生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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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月 12 週六 201623:45
  • 鄰居深夜太吵 可錄音蒐證求償

我家對面是里長的家,他們有巡守隊,但晚上都不去巡守,而是在里長家聊天吵鄰居,我已被吵了5年到6年之久,時間大約都在晚上11至12點半左右,之前跟里長反應也沒有用,目前正在錄影蒐證,準備提告。請問,蒐證該注意什麼?我該告里長還是告巡守隊?
葉恕宏律師回答: 
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規定,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處新台幣6千元以下罰鍰,因此讀者可向當地轄區派出所舉報,屆時警方即會派員到場了解,若噪音確實傳至戶外,又經鄰居證實難以忍受者,即可對深夜喧嘩之人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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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大姐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163)

  • 個人分類:生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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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月 12 週六 201623:19
  • 電玩詳閱規定 遭停權才能自保

不具名讀者問:
我的網路遊戲帳號因為涉及和其他玩家共用同一帳號的糾紛,被遊戲公司永久停權,請問他們是不是應該先提出我共用的證據?如果他們提不出證據卻擅自將我停權,是否違法?我可以拒絕提供證明自己清白的證據嗎?我該怎麼做?
律師葉恕宏答: 
依據《刑法》第358條之規定,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 
因此,若是讀者發現自己的網路遊戲帳號或密碼遭人偷盜、登錄的共用情形時,可向遊戲公司申請遊戲歷程及登入IP位置等電磁紀錄等資料,再到警察局報案,向盜用帳號的其他玩家提告妨害電腦使用罪,如此即可證明讀者的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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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生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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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月 29 週日 201616:20
  • 【法律新聞】求職者揹卡債據實告知為佳

讀者陳問:
我有卡債問題,因為沒有穩定工作,只是當臨時工,所以沒有跟銀行協商過。我陸續在找穩定工作,曾經有面試機會,但坦白告訴公司我有卡債,將來可能需要被強制扣薪,結果都不了了之。請問我面試新工作時,需要告訴公司我的情形嗎?如果沒說我會有什麼責任嗎?
律師劉嘉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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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生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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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月 29 週日 201616:18
  • 【法律新聞】繼承債務欲拋棄須先以遺產清償

不具名讀者問:
丈夫辭世,我可以主張拋棄繼承,直接給兒子繼承嗎?在繼承同時也有債務問題,表面看起來土地價值大過於債務,不過都是家族持份共同擁有,兒子是否可以捐贈給財團法人做公益使用,同時將銀行欠款一併視同拋棄呢?
律師呂紹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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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大姐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57)

  • 個人分類:生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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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月 29 週日 201616:16
  • 【法律新聞】共有地1繼承者亡其他人持份不變

讀者王筱婕問:
原本5人繼承公同共有的土地,若因其中1人(育有3女)死亡,該土地會因此而變成7人均分嗎?在分割繼承無法取得共識時,可有什麼良策,來保全原有的繼承份呢?
律師郭睦萱答: 
依讀者來信,5名繼承人應該是共同繼承了一塊土地,繼承登記為公同共有,尚未進行分割,故當時每個人潛在的持份應該是每人各5分之1(推估應是平均繼承的狀況);其中一人過世後,其3名繼承人(女兒),若無拋棄繼承或另有協議分割之情形,原則上各可繼承那塊土地潛在持份15分之1(1/5×1/3=1/15),其餘原本的4名繼承人潛在持份仍維持各5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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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生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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