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許育銘問:
我在20幾年前向地下錢莊借貸10萬元,簽了16萬元的本票,理應超過法律追訴期了,但是他們現在卻向我的戶籍地台中地院申請債權確認,由板橋地院執行扣我薪水1/3。我確認過債權已經過期,我該如何處理要求他們停扣我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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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名讀者問:
我們公司有名人事職員任職三年多,考績不佳,曾請配偶直接打電話給總經理,抱怨在公司受委屈,一個月後這名職員請育嬰假,並簽同意書允諾「若未來復職無適當職位,會配合依法辦理資遣」,但隔天她卻反悔要求撕毀。現在公司已補齊職缺並重新分配職務,想將這名職員調職改擔任「總機」,請問會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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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名讀者問:
我母親和舅舅是同母異父,母親身分證上父親欄空白,舅舅在幾年前申請的文件上顯示我母親沒有繼承他家族財產的權利,母親和舅舅多年不相往來,若舅舅負債過世,我母親需要辦理拋棄繼承嗎?要如何知道他過世?可否在舅舅可能還活著的時候,就聲請不想繼承財產?
律師賴佩霞答:
首先,舅舅和母親雖是同母異父,但依《民法》第967條、第968條規定,二人仍屬旁系血親。所以,舅舅和母親對於其生母的財產,依法仍享有繼承權。
在舅舅負債過世後,母親依法為舅舅的二親等旁系血親,是否需辦理拋棄繼承,要視情形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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