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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名讀者問:
我的網路遊戲帳號因為涉及和其他玩家共用同一帳號的糾紛,被遊戲公司永久停權,請問他們是不是應該先提出我共用的證據?如果他們提不出證據卻擅自將我停權,是否違法?我可以拒絕提供證明自己清白的證據嗎?我該怎麼做?

律師葉恕宏答: 
依據《刑法》第358條之規定,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 
因此,若是讀者發現自己的網路遊戲帳號或密碼遭人偷盜、登錄的共用情形時,可向遊戲公司申請遊戲歷程及登入IP位置等電磁紀錄等資料,再到警察局報案,向盜用帳號的其他玩家提告妨害電腦使用罪,如此即可證明讀者的清白。 

 

共用帳號易有糾紛

但若是讀者自己明示或默示同意他人使用自己的網路遊戲帳號或密碼,即有可能因影響遊戲公平性操作,而違反與遊戲公司間所簽立之遊戲規定。
也就是說,每名玩家在註冊、進入遊戲之前,遊戲公司均會要求玩家同意進行遊戲之相關規定,而此一定型化契約,將會決定玩家與遊戲公司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若在該定型化契約中有明文規定玩家之間不得共用帳號、遊戲公司可對違反規定之玩家處以永久停權等,則遊戲公司依照合約內容,即有權將讀者永久停權而無違法問題。
記者王吟芳採訪整理 出處於蘋果法律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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