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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對面是里長的家,他們有巡守隊,但晚上都不去巡守,而是在里長家聊天吵鄰居,我已被吵了5年到6年之久,時間大約都在晚上11至12點半左右,之前跟里長反應也沒有用,目前正在錄影蒐證,準備提告。請問,蒐證該注意什麼?我該告里長還是告巡守隊?

葉恕宏律師回答: 
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規定,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處新台幣6千元以下罰鍰,因此讀者可向當地轄區派出所舉報,屆時警方即會派員到場了解,若噪音確實傳至戶外,又經鄰居證實難以忍受者,即可對深夜喧嘩之人處以罰鍰。 

勿侵害對方隱私權

另於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應屬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權益,如其情節重大,影響他人日常生活並造成讀者精神痛苦,讀者還可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製造噪音之人賠償精神慰撫金。而噪音之認定,應以是否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客觀標準決定,非單憑案件當事人主觀喜惡認定。
讀者可使用錄影、錄音設備自行蒐證,最好能請鄰居一同作證,並向警方報案指里長家中有人製造噪音,要求警方派人處理,或檢具相關人證事證,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但應注意蒐證時不能侵害到對方隱私權,免得蒐證不成反而挨告。
記者王吟芳採訪整理 出處於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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