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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簡介,乃國家司法機關之法院,就平等的私人間之私權糾紛,參與於對立之當事人間,依循一定之程序,適用法律,並以裁判予以解決之法律程序之謂也。

民事訴訟之種類可分為下列幾種:

  1. 通常訴訟程序:一般私權之糾紛均適用此程序,分為前述之第一審、第二審及第三審。
  2. 簡易訴訟程序: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以下同)五十萬元以下或民事訴訟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二項所定有關房屋租賃、借貸一年以下僱佣契約、票據、合會等事件或當事人合意者,適用簡易程序。
  3. 小額訴訟程序:關於請求給付金錢、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4. 人事訴訟程序:關於婚姻(離婚)親子收養關係、禁治產、死亡宣告事件,為人事訴訟事件,其性質與通常訴訟程序不同,各有特別之規定。
  5. 其他訴訟程序:支付命令、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公示催告等……

 

刑事訴訟簡介,原則上是三審確定,第一審可分為通常審判程序、簡易程序、簡式審判程序、協商程序四種,法院依案情輕重先將案情單純之案件予以分類,以減輕日後負擔,第二審法院就第一審判決經上訴部分,為完全重覆之審理,整個程序主要為事實審理,第三審則是法律審。
刑事訴訟係國家確定刑罰權及其範圍之程序,亦即國家為認定有無犯罪以及科處刑罰範圍,依法而制定之法律程序。規定這套程序規則之法律,就是刑事訴訟法。時至今日,刑罰權之行使,已完全歸屬於國家。其實際運作,大體由檢察官代表國家追訴,由法院代表國家審判。
為避免國家濫用刑罰權害及人權,正之法定程序,即有必要。憲法第八條明定:「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刑事訴訟法即在於明定代表國家行使刑罰權之公務員,嚴格遵守上述原則之法律。因此,刑事訴訟法雖旨在確定國家刑罰權之行使,同時是保障人權的重要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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