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許育銘問:
我在20幾年前向地下錢莊借貸10萬元,簽了16萬元的本票,理應超過法律追訴期了,但是他們現在卻向我的戶籍地台中地院申請債權確認,由板橋地院執行扣我薪水1/3。我確認過債權已經過期,我該如何處理要求他們停扣我薪水?
律師吳挺絹答:
依照《票據法》第22條第1項及《民法》第144條第1項規定,票據上之權利, 3年間不行使,時效消滅;又「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因此,如果地下錢莊目前確認的債權,是指票據時效尚未消滅前就聲請了「本票裁定」,雖可強制執行,但若有以下情形就可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