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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名讀者問:
我4月到職後領到端午獎金0.5個月,9月時公司因經營不善須縮編資遣,此時公司說我的端午獎金應依當年度在職天數,按比例領取,不能領到全部0.5個月,除非我退回多領的端午獎金,否則要從資遣費及之後的中秋獎金扣除,請問這樣合理嗎?

律師戴維余答: 
除非讀者與公司間的勞動契約中,有明定三節獎金是算入工資的一部分,否則公司的要求並不合理。 
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所謂的工資,是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這包括工資、薪金,以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的獎金、津貼與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都算。 

不算經常性給與

至於一般的三節獎金是指,在民俗節日如春節、端午節與中秋節時發給,僱主可決定是否發放,不算經常性給與,因此並不算工資一部分。換句話說,如果公司是為改善勞工生活目的,或給付具有勉勵、恩惠性質的而給付「非經常性給與」(如績效獎金),並不算是讀者工作給付的對價,這和勞動契約上的「經常性給與」(薪水)不同。
所以公司不能用「計算工資」的方式,也就是不能用讀者實際在職天數比例,事後再向讀者請求返還部分端午獎金,或從資遣費中扣除抵銷,否則就違反《勞基法》。


轉自 蘋果日報 2016年3月11日 ◎記者游仁汶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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