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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許育銘問:

我在20幾年前向地下錢莊借貸10萬元,簽了16萬元的本票,理應超過法律追訴期了,但是他們現在卻向我的戶籍地台中地院申請債權確認,由板橋地院執行扣我薪水1/3。我確認過債權已經過期,我該如何處理要求他們停扣我薪水? 

 

律師吳挺絹答:

依照《票據法》第22條第1項及《民法》第144條第1項規定,票據上之權利, 3年間不行使,時效消滅;又「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因此,如果地下錢莊目前確認的債權,是指票據時效尚未消滅前就聲請了「本票裁定」,雖可強制執行,但若有以下情形就可停止執行。 

可對假扣押裁定抗告

第一、若對方之前都沒有查到讀者財產,只是取得債權憑證結案,但沒有每3年換發債權憑證;第二、之前都沒有聲請強制執行,現在查到薪資才執行,讀者就可依《強制執行法》相關規定,以時效消滅為由,向執行法院對地下錢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並供擔保後請求停止強制執行程序。
或者,地下錢莊之前沒有聲請過本票裁定,而是現在才來聲請且一併假扣押薪資,讀者可以對假扣押裁定抗告或是提供擔保撤銷假扣押,再對該本票裁定聲請以時效消滅為由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另一種情況是,若對方只是用本票當作讀者借款的證據,向法院提出「確認借款債權存在」之訴,讀者可以「借款已罹於15年的時效抗辯」拒絕給付。
轉自 蘋果日報 2016年3月16日 記者郭芷余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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