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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名讀者問:
我母親和舅舅是同母異父,母親身分證上父親欄空白,舅舅在幾年前申請的文件上顯示我母親沒有繼承他家族財產的權利,母親和舅舅多年不相往來,若舅舅負債過世,我母親需要辦理拋棄繼承嗎?要如何知道他過世?可否在舅舅可能還活著的時候,就聲請不想繼承財產?

律師賴佩霞答: 
首先,舅舅和母親雖是同母異父,但依《民法》第967條、第968條規定,二人仍屬旁系血親。所以,舅舅和母親對於其生母的財產,依法仍享有繼承權。 
在舅舅負債過世後,母親依法為舅舅的二親等旁系血親,是否需辦理拋棄繼承,要視情形而定。 

於知悉時開始起算

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母親是舅舅的第三順位繼承人,從而,當舅舅第一順位繼承人(即直系血親卑親屬,如舅舅的子女)、第二順位繼承人(即舅舅的父母)全部無人繼承時(包括有人拋棄繼承),讀者的母親始有繼承舅舅財產之權利。
若母親擔心舅舅生前財產狀況不明,恐需代償生前債務,可依《民法》第1174條以下規定,於「知悉」自己成為舅舅繼承人時起,以書面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舅舅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包含債務部分)。因此,聲請拋棄繼承期間,是從母親知道自己可以繼承開始起算,不需擔心不知道舅舅過世的問題。若母親於舅舅生前即預為繼承權拋棄之聲請,應屬無效。

轉自 蘋果日報 2016年3月10日 ◎記者王吟芳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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