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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姓讀者問:
我結婚懷孕後,被公司以「業務緊縮」之名資遣,目前待調解中,但是透過同事了解,公司似乎無意和解。有朋友建議我提起「確認僱佣關係」或是「給付工資之訴」,不知道該提起哪一個對我比較有利?目前四處求職碰壁,如果真要負擔律師費及裁判費對我來說又是一個大負擔,是否有其他可供扶助的管道?

律師張靖雅答: 
《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僱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但公司主張業務緊縮解僱員工,必須舉證確實有業務緊縮之事實,並遵守預告期間、給付資遣費。 

歧視孕婦可罰150萬

如果公司實際上並沒有業務緊縮,將構成違法解僱,公司有繼續給薪的義務,此時應該提起「給付薪資之訴」即能包含「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而非單純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
另外,僱主若無正當理由解僱懷孕婦女,將構成懷孕歧視,依《性別平等工作法》,可處30萬元到150萬元罰鍰。民眾若經濟狀況不佳,可備妥資料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核通過後,將指派扶助律師協助處理法律糾紛。
轉自 蘋果日報 2016年3月22日 記者劉志原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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