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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名讀者問:

祖母原本有農地約1千多坪,前年被叔叔賣了,當時祖母屬於半失能狀態下同意賣出,全部的金額都被叔叔拿去買房子,如今祖母過世了,請問其他兄弟是否可以循用法律途徑,討回當初所購得的房屋及目前所剩的現金?這筆金額是否是每個兄弟應平均分得? 

 

律師張浚泓答:

假設讀者祖母同意出售所有農地時,並無受詐欺、脅迫意思表示不自由,亦無受法院監護或輔助宣告之情形,應認讀者祖母是出於個人自由意志而出售農地,買賣契約自屬有效。 

向法院訴請回復繼承

《民法》第1146條第1項規定:「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而所謂繼承權被侵害者,是指對於繼承人的繼承權予以阻礙、防止而言,態樣包括「雖為真正繼承人,但卻排除或否認其他共同繼承人地位之人」。
出售農地所得價金,本屬讀者祖母遺產之一,因讀者叔叔逕自處分系爭價金購置房產,顯有阻礙其餘繼承人繼承權,使其無法承受此部分權利之情,此時未拋棄繼承或喪失繼承權之合法繼承人,自得依上揭《民法》規定,向讀者祖母的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法院訴請回復繼承,將該價金列入遺產重新計算分配(由讀者祖母之配偶及其所有子女平均分配,非僅限於男系子孫)。
而繼承回復的請求權時效,應自知被侵害時之起2年內請求,且自開始繼承時起不得超過10年。
轉自 蘋果日報 2016年4月13日 記者許淑惠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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