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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采問:
我借錢給朋友,朋友有寫借據,並拿合作廠商的公司支票給我,但事後發現被朋友騙,後來那間公司支票跳票,朋友也跑路,我到法院向公司申請支付命令,但被駁回,原因是公司發票人並非相對人,無法證明與我有債務關係,請問我該怎麼辦?

律師張靖雅答: 
過去聲請支付命令時,債權人不需要檢附債權存在的證據,去年《民事訴訟法》第511條修正為:「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五、法院。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也就是債權人須提證據,法院瞭解這個債權大概是存在的,才會發支付命令。 

20天沒異議強制執行

讀者若要向朋友討回欠款,可敘明借款時、地及金額,附上借據影本,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若想要向開支票的公司追償,因票據本身的債權關係,與朋友間的借款債權關係,是獨立存在的,讀者可在支票到期日起一年內,持退票證明單及支票,依票據債權向發票人聲請支付命令。
不論依哪一項債權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只要相對人沒在20天內異議,讀者可持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進行強制執行。但需注意,修法後的支付命令不再具有既判力,相對人如果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就必須回到法院打官司。
轉自 蘋果日報 2016年4月1日 記者劉志原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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