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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名讀者問:
我數年前向澎湖中小企銀貸款30萬元,每月收到通知就前往繳納本息,償還至25萬元,後來不知中小企銀已被轉讓給玉山銀行,我也未收到該筆貸款的催繳單,直到今年老婆收到法院查封我們的3塊旱地並設定抵押,我請法院要求玉山告知為何有此債務,公文往返3次才說明,請問我該怎麼辦?

律師葉恕宏答: 
依據《民法》第294條及同法第297條之規定,債權人得將債權讓與於第三人,但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而所謂債權讓與之通知,是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已將債權讓與,這個通知可以用言詞或文書為之,且不需得到債務人同意,債權即移轉於受讓人。 

若不服可聲明異議

因此,讀者雖然是向澎湖中小企銀貸款,但澎湖中小企銀之後已將對讀者的債權讓與給玉山銀行,雖未在讓與當時通知讀者,但根據上述的《民法》相關條文規定,並不影響債權讓與之效力,讀者知悉債權人(即澎湖中小企銀)將債權讓與給第三人時,讀者就必須改向受讓人(即玉山銀行)清償債務。
而讓與債權時,該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隨同移轉於受讓人,倘若該債權已有執行名義,則受讓人即可直接持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讀者若對於強制執行之命令、方法有不服時,得具狀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並請求閱覽卷宗。
轉自 蘋果日報 2016年3月24日 記者王吟芳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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