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名讀者問:

我弟弟2000年向朋友借100多萬元,我拿房子給對方設定,因為我弟弟都沒還錢,可是我房貸今年就還完了,我想跟對方處理房子問題,因為我有跟對方簽本票,日期從2000年到2005年,代書去年要我再等5年,對方不找我解決,就可以去法院處理,請問這是為什麼? 

律師孫治平答:

讀者弟弟的債權人可依《民法》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弟弟返還借款;也可以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給付票款;如果抵押權還未塗銷,債權人也可以聲請拍賣抵押物。
《票據法》第22條第1項前段規定:「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故本票的付款請求權時效為3年。 

不會發生抗辯權

《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民法》未特別規定消費借貸法律關係之請求權時效,故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權時效為15年。
然而《民法》還有規定包括承認、聲請支付命令等,許多關於時效中斷的情形,依讀者來信,代書說可去法院處理,可能是以15年時效完成為由,請求確認消費借貸法律關係及本票債權不存在,但《民法》第144條第1項規定:「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且最高法院判例認為,消滅時效完成的效力,不會發生拒絕給付的抗辯權,並非使請求權當然消滅。
轉自 蘋果日報 2016年4月19日 記者呂志明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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