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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名讀者問:

我念書時申辦信用卡附卡,7、8年前正卡負債,銀行要我負連帶責任,我無法繳款,導致信用破產;最近發現2010年法律修改,我申辦時未滿20歲,銀行也未在我滿20歲時告知要負連帶清償責任,且附卡也從未欠費,我可否不用負連帶清償責任? 

國內各銀行信用卡契約原規定,正卡及附卡持卡人就個別信用卡所生債務,互負連帶清償責任,但因考慮附卡持卡人不會收到帳單,無法知道正卡持卡人消費情形,進而適時限制過多的消費,使附卡持卡人負擔非其所能控制的危險,違反誠信、平等互惠等原則,引發社會疑議。
銀行公會為此開會決議,各發卡機構應修正信用卡定型化契約,自2009年7月10日起,附卡持卡人對「正卡持卡人之應付帳款」皆無須再負連帶清償責任。 

未成年未婚時申請

但這個決議對發生在2009年7月10日「前」的正卡債務並不適用,銀行公會隔年再做決議,只要符合「申請時如為未成年且未婚者,而發卡機構並未於附卡持卡人成年時再告知其須負擔連帶清償責任」情形,銀行應免除附卡持卡人的連帶清償責任。
讀者正卡負債約是在2008、2009年間發生,申辦附卡時未滿20歲且未婚,而發卡銀行也沒在讀者年滿20歲時通知要負正卡債務的連帶清償責任,若發卡銀行向讀者追債,可依上述理由拒絕付款。

轉自 蘋果日報 2016年4月27日 記者胡守得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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