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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名讀者問:

我們公司有名人事職員任職三年多,考績不佳,曾請配偶直接打電話給總經理,抱怨在公司受委屈,一個月後這名職員請育嬰假,並簽同意書允諾「若未來復職無適當職位,會配合依法辦理資遣」,但隔天她卻反悔要求撕毀。現在公司已補齊職缺並重新分配職務,想將這名職員調職改擔任「總機」,請問會違法嗎? 

律師溫令行答:

調職對員工的工作而言影響很大,除非員工表示同意,否則不能任意將員工調職。
很多僱主主為保留勞工職務的彈性,會與勞工約定僱主有將勞工調職的權利,但就算如此,調職除須經員工同意,還必須遵守內政部所揭示的「調職五原則」:1、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需。2、不得違反勞動契約。3、對勞工薪資及其勞動條件,未做不利之變更。4、調動後的工作,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5、調動工作地點過遠者,僱主應予以必要的協助。這五原則必須同時存在,才能夠將員工調職。 

未符解僱規定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雖僱主必須符合歇業或轉讓、虧損或業務緊縮等情況,才能終止勞動契約。但從讀者所說的狀況來看,似乎沒有符合資遣規定,除非勞工主動請辭,否則僱主恐有違法疑慮。
不過如果勞工真的不適任工作,考績不佳也多年未能改善,僱主可考慮改依《勞基法》第十一條關於終止勞動契約的規定處理。
轉自 蘋果日報 2016年3月15日 記者鄧玉瑩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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