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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施先生問:
我透過車貸公司跟銀行借20萬,分期還銀行,繳1個月沒工作之後沒繳了,銀行把債權還給車貸公司,過半年我的車子被抵押剩下13萬2000元,然後我的薪水開始被扣,8個月扣了約11萬元,打去查還剩7萬7000元要還,請問這樣子年利息有超過20%嗎?是不是不用還了?

律師蘇建宇答: 
依《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年利率超過20%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目的是為避免債務人迫於財力窘迫,同意在高額利息的狀況下借款。 
依銀行借款作業,除本金、利息以外,往往還有逾期違約金或利息滾入本金計算複利。但讀者未敘述欠款餘額的性質,因此,先以餘額僅為本金及單利來計算: 
讀者借款20萬元,7個月後債務剩13萬2000元,也就是清償了6萬8000元,之後8個月被連續扣薪共11萬元,還欠7萬7000元。等於若是借款後15個月要清償完畢,共須給付25萬5000元,其中利息部分為5萬5千元,年利率約22%,超過20%的部分,債權人應不得請求。 

可先確認欠款性質

但因借款契約可能約定的債權項目繁複(如本金、利息、違約金、違約複利等),建議讀者先檢視目前餘額性質,才能確認借款利率究竟是多少。
提醒讀者,債權人雖不能請求超過年利率20%的利息,但債權仍然存在,若債務人自己同意返還,之後無法再拿回來。

轉自 蘋果日報 2016年3月8日 記者賴又嘉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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